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秀香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王君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原判決駁回其訴為全部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萬2,000元,是其上訴利益即為43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