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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旻璇  
相  對  人  梁銘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梁銘心100000分之315」之記載,應更正為「梁銘心10000分之12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