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號
抗 告 人 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倩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相 對 人 沈志偉
鄭宜蘭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韋儒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114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