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潘麗珠
朱運嘉
相 對 人 周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