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相 對 人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案號:114年度建字第64號),而向本院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且聲請人亦未主張本院係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復未釋明本件假扣押請求之標的所在地係位於本院管轄之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非由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