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聲請假扣押裁定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