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柏璋
相 對 人 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清中
相 對 人 莊惠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蘇清中住居所「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