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6號
異 議 人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異 議 人 黃國烜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裁定聲明異議,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