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璜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
上異議人與相對人許德盈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