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謝宥翎
相 對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謝宥翊」記載,應更正為「謝宥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