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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謝宥翎  
相  對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謝宥翊」記載,應更正為「謝宥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