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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謝駿銘  
相  對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6,007元(即資遣費、薪資),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其相對人為日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據此聲請准許就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