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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品萱  
相  對  人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1,5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4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成立;成立內容:1.申請人林品萱等5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4.申請人林品萱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3萬5,000元予申請人林品萱,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分5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林品萱蘆洲郵局帳戶內。自113年5月10日起,分五期於每月10日給付(遇假日順延),每期給付7,0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3,500元,惟剩餘之31,500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郵局帳戶電子交易明細、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1,5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