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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王杰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法定代理人吳慶輝住○○市○○區○○路○段00號14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