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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羅淑娟  
相  對  人  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參拾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履行部分金額,尚有新臺幣(下同)34,530元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兩造調解成立之金額為69,060元(即薪資),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第一期部分已給付完畢,惟其餘均未給付,故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剩餘34,530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電話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等影本在卷為證,自屬有據。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34,53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