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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吳麗華  

相  對  人  宴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立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7,551元(薪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14年3月1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成立部分,成立內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1及2。不成立,原因:對造不同意調解方案3。」,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