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1號
抗 告 人 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偉華等2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