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08號
原 告 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華
被 告 謝琦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