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樊夢想娛樂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張承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玲間請求請求返還溢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