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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杜柏毅  

被  上訴人  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