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03號
原 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棻
上列原告與曾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4,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