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蓮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被 告 陳修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送達不合法),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