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回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4年度補字第14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