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李心如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德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萬4,099元、加班費6,120元、勞工退休金10萬3,759元、損害賠償8萬6,832元、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金額共計54萬0,810元,其中工資14萬4,099元、加班費6,120元、勞工退休金10萬3,759元,合計25萬3,978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87元(計算式:3,580元×2/3=2,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0,81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2,38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3元(計算式:7,350元—2,387元=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