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劉志強
被 告 王耀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朱帥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