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楊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含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休息日工作工資、休假日工作工資)、勞工退休金5萬元,金額共計35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167元(計算式:4,750元×2/3=3,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3元(計算式:4,750元—3,167元=1,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