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施弼馨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6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4230×1/3=141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