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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騰賢  
訴訟代理人  郭志清  
被      告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訴訟代理人  施梅君  
            賴柏融  
            黃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