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涂國菊
訴訟代理人 吳偉銘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舞蹈暨表演藝術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邱健凱
訴訟代理人 何宣儀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就被告言詞辯論意旨狀及證物光碟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