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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涂國菊  
訴訟代理人  吳偉銘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舞蹈暨表演藝術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邱健凱  
訴訟代理人  何宣儀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就被告言詞辯論意旨狀及證物光碟提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