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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少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於同年5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1至25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