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何翊宏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九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妍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被 告 張政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審理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