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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何翊宏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九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妍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被      告  張政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審理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