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魏君穎  

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氏智慧創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