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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魏君穎
訴訟代理人 潘允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氏智慧創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