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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王彥婷  
            陳亮宇  
            石文儒  
            余蔡誌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二法庭(本院法警室旁)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任職期間勞保資料及曾受領薪資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