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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謝佳陵
被 告 優利國際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惠娟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