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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謝佳陵  
被      告  優利國際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惠娟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