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丁昭萃
訴訟代理人 林嘉恩律師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孫世雄
林晏如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瑋萍律師
吳婕華律師
被 告 李聰江
被 告 陳冠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確認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前以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同一請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