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黃榮昌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黃苑菁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柯惠燕,惟其後於114年3月21日變更登記為黃苑菁,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黃苑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