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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      告  林竣立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
            王右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中關於「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