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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黃俊翔  

被      告  陸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