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順凱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99,040元【計算式:(37,700元+2,292元)×12×5+(37,700元+2,292元)×12×5=4,799,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