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李鎮如
李濠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宗富律師
曹世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