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鎮如
李濠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萬7,05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702元,惟上訴聲明中有關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3萬7,05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00元(計算式:2,250×2/3=1,500)。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202元
(計算式:90,702-1,500=89,2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