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與聲請人王崇睿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