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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清算人設立地址「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