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晟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鐘慧玉
共同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凰騰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並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補繳或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另按法院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2項(本條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凰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元後,應再補繳500元。另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事宜,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為宜,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法院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爰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程度,核定本件選派清算人之酬金應以5萬元為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預納報酬,逾期不繳或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