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邱彩蕙
陳翠樺
吳添熙
黃意茹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彩蕙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翠樺給付陸拾壹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添熙給付柒拾參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意茹給付肆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