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計收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明珠前於民國107年06月06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0,234元,及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