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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  務  人  許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雅萍於民國(以下同)102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80萬元整,借期起於102年03月21日至122年03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3%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二、債務人許雅萍於102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2萬元整,借期起於102年03月21日至117年03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3%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三、債務人許雅萍於10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15萬元整,借期起於109年11月17日至129年11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5%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四、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2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09年11月17日起至116年11月17日,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50%機動計付。五、債務人許雅萍於114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萬元整,借期起於114年01月22日至134年01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0%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六、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3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4年01月22日起至121年01月22日,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50%機動計付。七、債務人許雅萍於114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萬元整,借期起於114年01月22日至134年01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0%機動計付,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八、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3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114年01月22日起至121年01月22日,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50%機動計付。九、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八條之約定「立約人及抵押人提供擔保物,應……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如立約人或抵押權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今相對人怠於投保一般住宅保險,聲請人依約已於114年04月10日代為墊付保險期間自114年03月21日起至115年03月21日止之一般住宅火險保費2,043元。十、借款280萬元整、22萬元整依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以遲延利息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遲延利息之20%計付違約金。十一、借款215萬元整、300萬元整、300萬元整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十二、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十三、綜上,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2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276號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9,465,38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與訴訟費用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一、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二份、個金授信總約書乙份。二、房屋貸款繳款明細八份、火險費用未清明細乙份。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276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四、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釋明文件: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6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3,409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2月2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4%
002
新臺幣50,551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4%
003
新臺幣1,766,819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
年息2.56%
003
新臺幣1,766,819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07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5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990,805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2日止
年息2.81%
004
新臺幣2,990,805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7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990,805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2日止
年息2.81%
005
新臺幣2,990,805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7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83,181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1日止
年息3.21%
006
新臺幣383,181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85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3.21%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9,195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1日止
年息3.21%
007
新臺幣9,195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85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3.21%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8,579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1日止
年息3.21%
008
新臺幣8,579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85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3.21%計算之利息。
009
新臺幣2,043元
許雅萍
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3,409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4%
002
新臺幣50,551元
許雅萍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