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沛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18,973元,及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二、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