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王徵智即王夢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夢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捌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陸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