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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張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麗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於民107年1月10日,聲請消債前置協商成立,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6號裁定予以認可在案,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毀諾不依約履行,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3,274元消費款,總計新臺幣73,274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6號裁定,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8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274元
張麗雲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