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成
債 務 人 邱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邀朱家成、邱詩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證一),利率約定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72%)加年利率0.5%計算,為2.22%(證二及證三);並約定上開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聲請人得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證一契約頁2,一般條款第7條);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聲請人得隨時主張債務全部到期且無須先行通知或催告、並請求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證一契約頁1,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聲請人催討無著,迄今仍有本金新臺幣19,996,4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爰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等5件
三、債務人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